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林伊萱
被 告 地景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澤
訴訟代理人 何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