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宋明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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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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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