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洪偉傑即邵秀惠之繼承人
邵語芯即邵秀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秀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邵秀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