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羅振廷
羅文平
羅琬茹
一、債務人羅振廷、羅文平、羅琬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羅振廷、羅文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羅振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羅振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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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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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三
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