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黃宣閔
詹琇閔
一、債務人黃宣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一、債務人黃宣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一、債務人黃宣閔、詹琇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表二
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