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施博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