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怡安即陳淑嫻
陳雲英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三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三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怡安即陳淑嫻邀同案外人曾三川、債務人陳雲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8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曾三川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陳雲英、陳怡安即陳淑嫻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陳雲英、陳怡安即陳淑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三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曾三川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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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