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劉芃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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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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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