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陸鶴友
吳主惠
一、債務人陸鶴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陸鶴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主惠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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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