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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債  權  人  酷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俊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㈡如債權人為酷客國際有限公司,聲請狀上之具狀人請重新用印㈢除對話截圖、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外,其他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此通知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又債權人雖於同年9月1日具狀,惟僅重複提出原聲請狀所附之資料,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