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佳璋
債 務 人 王瀚德
曾惠琛
一、債務人王瀚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瀚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惠琛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務人王瀚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瀚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惠琛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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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