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方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玖佰貳拾肆元,及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