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俊宏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4月2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2,888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債務人呂俊宏前於民國114年01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7,834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