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債 務 人 鍾阿財
周冠捷
周陳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拾壹元及新臺幣肆拾萬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鍾阿財於民國111年10月4日邀同債務人周陳熙及周冠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4日起至116年10月4日止,每期一個月,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 ☑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05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3.309%)加一成計息(即3.6399%),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目前基準利率3.967%)加年利率2.5%(即6.467%)計息,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鍾阿財應於每月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7月4日及114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周陳熙及周冠捷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6.467%計算。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7.7604%計算。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6.467%計算。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7.7604%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