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吳佳濟
曾莉家
吳政祐
吳政裕
一、債務人吳佳濟、吳政裕、吳政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佳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佳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莉家、吳政祐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債務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