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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