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劉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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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80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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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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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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