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張芸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元、法務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