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楊伶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