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柳潔翎即柳裕訓之繼承人
張秀蘭即柳裕訓之繼承人
柳翰霖即柳裕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秀蘭、柳翰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柳裕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柳潔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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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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