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文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文邵邀同案外人陳欣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2,3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案外人陳欣喬已依消費者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114年度司執消債更良字第92號),並於114年12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戴文邵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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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