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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秀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秀宜勞保、郵局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均在屏東縣萬丹鄉,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