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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714及7715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10月23日以東院若114司執誠字5232第0000000000號執行函命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執行並繳納費用,該通知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屆期未繳費,有送達證書1紙、執行勘測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司執字005232號 財產所有人:陳志明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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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W
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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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路000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合計: 0.0

全部

備考
增建4層鐵架鐵皮住宅及後方1-3層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