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徐曉羚
傅一峰
上列聲請人■列舉式■對相對人■列舉式■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____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在____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____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____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