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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徐曉羚  


            傅一峰  


上列聲請人■列舉式■對相對人■列舉式■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____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在____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____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____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