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國忠
非訟代理人 郭啟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4年度繼字第9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劉宗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等證據佐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4年度繼字第93號被繼承人劉宗泰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