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宜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31號強制執行事件,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之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收取之扣押命令外,後續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出清算聲請,惟遭相對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3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強制執行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而相對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聲請對聲請人在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經系爭執行事件核發東院節114司執誠字第12031號扣押命令等情,為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前述清算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扣押執行命令影本可稽,堪認屬實。
㈡而聲請人名下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倘由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收取,確將減少聲請人之財產,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債務人整體財產減少,進而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此部分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系爭執行事件核發之扣押命令,其目的在於凍結聲請人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