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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方雅慎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前於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尚有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