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方雅慎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前於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尚有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