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曾湘璇即曾豐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71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