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