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閎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7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