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鴻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被 告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