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朱螢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杉培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起訴狀先位聲明第1項所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門牌號碼,及系爭地上物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所有權部勿刪),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蔡杉培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