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侯協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國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如原告補繳上開裁判費,應併依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