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被 告 郭麗玲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6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郭麗玲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郭麗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