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訴訟代理人 陳禹安
被 告 賴玉龍
郭聰敏
實億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大誠
被 告 欣億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4,459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4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87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