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程致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致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