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王彥程
許晉嘉
黃敏瑄
被 告 高君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如原告補繳上開裁判費,應併依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