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林佩誼
林招君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煥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吟即天雋防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