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王素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楊岱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及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19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經原告聲請,本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上述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2,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萬5,4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