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