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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張秀子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於115年4月21日判決另案原告敗訴,嗣因另案原告未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另定期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