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王璧珠  
            江怡涵  
            江怡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江秀梅即吉鐵板燒


被      告  臺東吳桑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李重慶律師
被      告  吳順吉  
訴訟代理人  吳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待釐清事項為原告請求返還範圍,及被告占用情況,如當事人不克到場,得僅由訴訟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