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