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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深盈汽車保養廠股份有限公司黃麗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分行
114年4月30日
244,861元
0633784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2
黃文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分行
114年4月10日
117,400元
0695298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