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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明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576元,及其中77,745元,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