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魯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魯美珍於民國95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5253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