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王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522元,及其中本金57,341元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01%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