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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淵植  
債  務  人  魏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53,793元,及其中本金5,541,794元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4,365元,及其中本金132,621元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