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彥呈
居臺東縣○○市○○○路000巷000弄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彥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累計52,698元正未給付,其中49,597元為消費款;1,90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