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建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26,880元正未給付,其中25,447元為消費款;1,43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