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慶展
債 務 人 張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06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